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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东南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
来源:    作者:杨壁蔚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-11-16 09:33:10    

(1988年12月18日第一届州社科联代表大会通过,1992年12月19日第二届州社科联代表大会修订,1997年12月10日第三届州社科联代表大会修订,2003年11月26日第四届州社科联代表大会修订,2008年10月29日第五届州社科联代表大会修订,2013年10月29日第六届州社科联代表大会修订,2020年6月24日州社科联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)
 
第一章  总 则
第一条  本会定名为“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”,简称“黔东南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”或“黔东南州社科联”。
第二条  本会是在中共黔东南州委领导下的,由全州社会科学界各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组成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、宣传和普及为主要任务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。
第三条  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坚持“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”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、传承文明、创新理论、资政育人、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,紧密联系黔东南实际,广泛深入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理论研究、学术交流、理论宣传和科学普及活动,促进全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,为党委、政府决策服务,为全州的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、精神文明、社会文明、生态文明建设服务,为实现黔东南决战脱贫攻坚、决胜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,开启迈向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服务。
第四条  本会主要任务
1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认真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贯彻实施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。
2、组织、指导和协调全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社会科学类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的工作;指导、协调州内各高校社科联和各县(市)社科管理机构的工作。
3、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,开展学术活动,组织社科课题研究,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,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;
4、在州委、州政府领导下,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定工作;
5、依照有关规定,对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指导和管理;
6、加强对本会所属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、报告会、论坛等活动的管理;
7、配合有关部门,加强社会科学理论队伍建设,培养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人才;
8、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,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;
9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、理论工作部门与党政管理部门之间、哲学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;加强与各地社科界的联系;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友好往来;
10、编辑出版社科联会刊《黔东南社会科学》及有关学术资料,交流社科信息,传达理论动态;
11、承办州委、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 
第二章  会 员
第五条  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凡依法成立的州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和州内各高校社科联,承认本会章程,接受本会管理,经申请、批准,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六条  会员的权利
1、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,依法自主开展活动;
2、有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权利;
3、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;
4、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、意见、建议的权利;
5、有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;
6、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成果评定和社科优秀工作者评选活动的权利;
7、有获得本会的相关活动项目资助和其他帮助的权利;
8、有优先申报、承办重大社科课题,推荐社科优秀成果和人才的权利;
9、有退会自由的权利,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,并经审查批准。
第七条  会员的义务    
1、遵守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按时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工作任务;
3、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;
4、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、提供相关信息、反映学术动态,积极推荐社科优秀成果和人才;
5、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所举办的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。
 
第三章  组 织
第八条  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。
最高权力机构是黔东南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,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由州社科联委员会召集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出席大会的代表原则上由州社科联、州直各有关部门、各高校(单位)社科联、州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、各县(市)社会科学管理机构和各社会科学类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民主协商推选或特邀产生。
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1、听取和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2、修订本会章程;
3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4、选举新一届社科联委员会;    
5、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其它事项。
第九条  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由州社科联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,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如遇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,委员会任期相应同步。
第十条 委员会委员由团体会员、县(市)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机构、州内各高等院校社科联、党校、科研机构、企业、州直有关单位或者本会推荐,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团,其委员职务自然免除,替补人选原则上由原推荐单位或社团提名,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十一条 委员会的职责是:
  1、选举主席、副主席(含兼职副主席)、常务委员;
  2、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  3、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;
  4、决定增补或免除委员;
  5、研究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 常务委员会由主席、副主席(含兼职副主席)和常务委员组成,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届中,常务委员、兼职副主席离开原工作单位,原则上由原工作单位或本会提出替补人选,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组织程序报批后,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。
委员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行使其职权。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集。
第十三条 常务委员会职责:
1、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;
2、筹备召开代表大会、委员会全体会议,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;
3、按照组织程序审议通过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委员的变更人选;
4、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及重大事务。
第十四条 社科联机关为本会办事机构,由主席、专职副主席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,兼职副主席在主席领导下承担有关工作。
第十五条  会员如有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,视情况给予批评、警告、限期整顿、除名等处理。
第十六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为:政府财政拨款;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;其它合法收入。
 
第四章  附则
第十七条  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。
第十八条  本会章程经州社科联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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