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是:
天气预报:
当前位置:首页 > 社科动态 > 学会工作 > 正文
黔东南州社科团体管理办法
来源:黔东南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    作者:黔东南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7-28 17:40:46    

  黔东南州社科团体管理办法

  为加强对黔东南州社科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、联合会,以下统称为社科团体)的管理,促进社科团体建设,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黔东南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一条 各社科团体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为黔东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。

  第二条 社科团体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。社科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者挪用社科团体的资产。社科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社科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。社科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登记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。

  第三条 各社科团体自觉接受州社科联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管理,认真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,积极参加州社科联组织的有关活动。完成州社科联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
  第四条 各社科团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学术活动。换届大会或高规格、较大规模的活动,要提前与州社科联沟通并邀请相关领导同志出席。事后,要及时把新任常务理事及以上组成人员名单报送州社科联备案。

  第五条 在社科普及宣传周期间,各社科团体要结合实际开展社科普及宣传活动。

  第六条 各社科团体因故不能参加社科联举办的活动、培训或会议要及时请假。一年内2次以上不参加活动或会议的,州社科联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。

  第七条 各社科团体要建立社科人才信息和社科成果动态统计机制,将统计情况报送州社科联。

  第八条 各社科团体创办报纸、杂志和编辑发行出版物,在按照按国家、省、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,要及时将出版物送州社科联。

  第九条 各社科团体要及时向州社科联上报换届选举、学术活动和培训交流等工作信息。完成的调研成果、优秀论文要及时报送州社科联。

  第十条 各社科团体要及时将每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打算(计划)报送州社科联。

  第十一条 建立社科团体和社科人才激励机制。州社科联按有关规定对在学术研究和学会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、有突出贡献的社科团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。对不组织、不参与学术活动的社科团体,州社科联将责令其整改并通报。

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社科联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【关闭窗口】
相关阅读